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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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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2.07.22     作者:江湖卫士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如办公家具、图书、体育器材等)。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为物料用品或低值易耗品。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本单位固定资产按自然属性和经济用途分为六大类: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设备(理化生电教设备、音乐设备、体育设备、美术设备、实习设备、劳技设备等)、广播设备、医疗设备、团队工会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包括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炊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3.房屋及建筑物:指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土地包括国拨土地、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建筑物包括操场、广场、道路、画廊、围墙、车棚、绿化景观、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网络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4.文物、陈列品:指有价值的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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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本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只核算原始价值,不计提折旧,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以下原则确定计价:

1.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拔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各种税费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工程造价的审计核定金额计价。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的固定资产,按其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拆除部份的价值,增记或减记固定资产价值。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收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拔或由于单位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价值记账,无法确定原值的,估价入账。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保费、安装调试费等成本入账。

8.调出、拆除、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补记入账。

10.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工程审计决算后,按审定的实际价值进行账务调整。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总负责,各使用部门具体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部门领导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下设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1.固定资产的购置

(1) 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无锡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品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达到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政府采购部门进行公开招投标。

(2) 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确认→项目委托→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履约和监督验收→资金结算支付→文件备案及归档保存。

2.固定资产的记账

(1) 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由财务处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分别掌握核算。财务处在总账上设:“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分类明细账上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置二级科目,只记金额,不记数量。资产设备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类别品种设置实物明细账,同时在资产使用部门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记载数量和金额。

(2) 固定资产的增减,应及时记入总账、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3.固定资产的保管领用

(1) 建立固定资产保管、领用、调配、维护、赔偿和报废、报损等制度,规范固定资产使用的申请、审批、发放、保管等环节的工作。由专人负责保管、发放,以控制固定资产领用风险,防止重复购置,杜绝浪费。

(2) 资产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的清点,连同实物明细账一并移交,并在实物明细账余额栏加盖移交人的印章。

4.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转让、调拨、变卖和捐赠等。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

(1) 以转让、调拨、变卖、捐赠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时,须按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程序,报学校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产权划转手续。

(2) 以报废或报损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时,须按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程序,报学校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批。

(3) 在进行资产报废、报损之前,须提请有关专业技才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4.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及投资均按学校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5. 固定资产的清查

资产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和使用部门每年须至少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对账一次,使账物、账账保持一致。对清查核对中发现的问题,须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销账;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作损失或其他处理,对责任人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补记入账。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须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研究处理,防止积压,使之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

五、公物仓管理

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情况,应交财政公物仓管理:

(1) 闲置的固定资产(单件原值1000元以上)。

(2) 更新车辆后的旧车。

六、资产评估

本单位因上级和规模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重新配置和置换的资产、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通过改制等方式吸收外来投资的资产等,必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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