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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习|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计核算分析

日期:2022.08.03     作者:江湖卫士

财税学习|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计核算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突出。《政府会计制度》等政策制度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入账”但在具体会计中仍有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澄清,如如何确定临时估算的估计价值;竣工决算手续后的实际成本调整直接记录“固定资产”还是先记入“在建工程”再结转“固定资产”;原值是否需要根据实际成本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本文将结合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各个过程,探讨固定资产暂估的一系列细节。

一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突出

2019年是中国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第二年。2019年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的重点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报告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首先作了相关研究报告,指出了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其中重要方面是“有的项目不按规定及时决算,有的甚至交付使用多年,仍未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在建工程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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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财政部出台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然而,从提出项目建议到最终竣工决算,基本建设项目有许多管理环节,流程非常复杂,规范和标准要求严格。许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够规范,难以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同时,部分施工企业已收取大部分工程款,不准备结算工程余额。因此,许多单位在建工程中长期挂账,不转为固定资产,甚至部分单位的相关资产已使用报废,不转为固定资产。

在传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会计中,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不影响单位资产总量规模,只影响单位资产的详细构成和具体类别。在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在建项目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不仅影响单位资产的详细构成和具体类别,而且影响单位资产总量的规模。由于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在建项目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建项目按规定转为固定资产后,通过计提折旧不断降低资产净值。折旧是否计提,进一步影响单位成本核算,最终影响单位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如果一些单位长期使用办公楼等在建项目,完成工作任务或实现绩效目标,显然低估了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绩效目标的成本和绩效。部分单位长期使用办公楼等不转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不利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办公面积标准。因此,在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关系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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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政策制度要求

关于“在建工程转固”许多实践部门同志误解,只有在完成决算程序后,才能将在建项目转化为固定资产。事实上,完成决算程序并不是在建项目转化为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验证管理办法》(财政资金〔2016〕1号)规定资产清查“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制度应暂估入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报表(财会)〔2017〕25号)也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入账,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为进一步解决在建工程比例大、固定资产比例低的问题,财政部于2019年1月专门出台了财建工程〔2019〕1号文件再次明确强调,“基础设施工程不能在竣工决算批准后进行在建工程转固。”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原则要求非常明确,但具体会计中仍存在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澄清,如如何确定暂估入账的估计价值;完成决算手续后,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直接记录“固定资产”还是先记入“在建工程”再结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原值是否需要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后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笔者发现,企业的会计实务很少涉及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政府会计相关会计也失去了参考对象。本文将结合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各个流程环节,探讨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一系列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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