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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2.08.03     作者:江湖卫士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其价值将逐渐降低到只剩下一定的残值。固定资产原值与残值的区别在于固定资产折旧。那么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和小编一起看看!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允许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1.房屋、建筑,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

特殊规定

(一)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当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会计折旧已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余税收折旧年限允许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按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计提油气资产折旧(折旧)时,由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计算方法造成的折旧(折旧)差异,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2)加速折旧

1.六大行业加速折旧(2014年1月1日以后):

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药品制造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没有金额限制,也没有房屋或建筑限制)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各行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2014年1月1日以后):

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各行业小额资产加速折旧(2014年1月1日以后):

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四大重点行业加速折旧(2015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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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以后,对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新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没有金额限制,也没有房屋和建筑限制)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上述加速折旧扩展至各行业(2019年1月1日以后):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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