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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2.08.03     作者:江湖卫士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一次性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谓购买,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或者自建,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支出确定资产达到预定目的的单位价值,以竣工结算前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买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例如,2018年12月,企业购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当月投入使用,2019年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第三,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策时,不需要采用与税收相同的会计折旧方法)

4、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会计需要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今后年度不得变更(对于未来年度不得变更的规定,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购买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2019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500万元,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折旧,其中制造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和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其规定更新国民经济产业的分类和代码。

2019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具体政策演变:

(1)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业企业购买的新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9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

(2)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折旧。

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国税发展〔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执行362号文件,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一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

(3)2019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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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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